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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专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主体结构工程类检测资质都不能对建筑消防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发布日期:2024-03-20 10:29 点击数:532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分别对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违规开展检测鉴定的咨询进行了回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复,四川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具有的主体结构工程类检测资质,不能对建筑消防工程质量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回复,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鉴定问题,不属于消防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在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另诉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先是自行委托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指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的抗辩下,法院没有采信消防工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选定四川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官网显示,该公司同时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营范围。在鉴定过程中,该公司派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进行了现场检测,出具了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指出该公司不具备消防工程质量鉴定资格等问题,并就该公司违规开展工程质量鉴定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进行了咨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作出了上述回复,法院也未采信该份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类检测资质,不能对建筑消防工程质量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否则属于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也不能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检测鉴定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标准》明确了专项资质的业务范围为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同时,《标准》附件罗列了“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检测专项对应的检测项目、必备检测参数和可选检测参数等内容,均未包括建筑消防工程质量相关内容,因此具有的主体结构工程类检测资质,不能对建筑消防工程质量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同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也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而仅仅是消防技术服务,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因而也不能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检测鉴定。

      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都是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消防协会法律咨询服务部主任: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