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让我们措手不及,给企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损失。企业需要做好应对困难的措施准备,积极依靠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充分利用好法律法规和疫情期间各项政策,复工复产,生产自救,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此,省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截止编稿时国家部委、四川地方政府发布的政策,梳理了四川消防企业应对疫情减少损失的40条措施建议,供企业参考。
一、合法用工降低生产成本
(一)延迟复工或未返岗
1、降低工资支付。企业因受疫情的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于已经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比如按月计发工资的,2020年2月份应当正常计发工资,3月份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成都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
注:疫情期间企业可以灵活安排上下班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复工的应当支付工资。
(二)受疫情影响复工困难
2、安排带薪年休假。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安排待岗。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待岗(适用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待岗期间,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
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生产经营困难,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4、调整薪酬。
5、轮岗轮休。
6、缩短工时。
7、裁员减员。
(四)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
8、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9、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注意:国家延长假期等同于调整法定带薪假
在延长假期期间,企业不能用职工年休假抵扣。
在延长假期期间,企业不能扣发职工工资。
在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可以在以后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休息日上班计发工资。如按照休息日上班计发工资,则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节日,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发工资,其后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计发工资报酬。
(五)对患新冠肺炎职工和隔离职工的处理
10、对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11、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12、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3、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4、对医疗期届满未治愈的,可以考虑延长医疗期,如果延长医疗期仍旧不能从事当前工作的,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知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职工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职手续或享受工伤待遇。
15、职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综合认定,如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参与防疫志愿活动中感染病毒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对不愿复工职工的处理
16、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经过劝导无效或者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依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减少合同履约损失
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为此,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依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及时主张索赔或者解除、变更合同,减少合同履约损失。
17、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除或者部份免除不当履行违约责任。比如要求缓交或者减免部份房屋租金。
18、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若受疫情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9、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比如人工工资、物流价格、生产资料等非常态上涨。
20、消防施工企业可以主张:
延长工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复工后不能按期竣工的,有权向发包人申请延长工期。
费用索赔。施工企业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责任分担原则和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停工期间现场管理人员费、赶工费等费用索赔。
调整工程价款。如疫情期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影响合同价款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也可以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措施费等。
消防施工企业负有通知义务,应将发生疫情要求工期延长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施工企业应当在疫情影响结束后28天内书面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即政府相关部门通知或批准可以复工之日起28天内。同时,消防施工企业应当对物资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进行一次梳理,对难以履行或者有逾期违约等情形的,依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1、主张诉讼或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若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或者企业职工患新冠肺炎、疑似病人、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可以主张诉讼或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
三、争取政策优惠减少损失
(一)申请税收优惠减免
22、捐赠享受所得税全额扣除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3、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4、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5、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川省政策)。
(二)请求租金减免
2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减免1至3个月房租。同时,企业也可以向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等出租方申请减免租金。对于房屋租金损失较大,出租人不愿减免租金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免除部份租金。若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争取银行贷款支持
27、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融资担保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支持。
企业(借款人)还可以主张解除借款合同或者提前偿还借款。
(四)申请减免、延期缴纳社保
28、申请缓缴社保。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9、争取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即:2020年2月至6月,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其间免收滞纳金。
(五)争取员工培训专项补贴
30、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成都市文件:成人社发[2020]6号)
(六)争取社会保险费稳岗返还
31、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七)争取工会经费、企业会费返还
32、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八)招聘特殊员工争取政府补贴
33、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聘以上人员,争取政府补贴。
(九)申请电费减免
34、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免费培训
35、人社部将免费开通“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国家还将引导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企业可以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免费培训,提高职工技能,节约企业成本费用。
(十一)争取招投标活动便利
36、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电子评标等,同时,对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四、积极开展创新和股权融资
37、用好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大力加强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升级。用好国家对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规模的政策,探索利用股权融资工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安全风险
38、企业应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减轻疫情影响。
39、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严防疫情期间各类安全事故。
六、争取市州地方政府政策支持
40、目前,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内江、德阳、绵阳、资阳、遂宁、宜宾、达州等市政府出台了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涉及消防企业的主要有:
成都市:
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补助。支持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贷款贴息。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将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50%的贷款贴息。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适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
失业保险费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继续执行社保降费调基政策。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职工培训补贴。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按照岗前培训500元/人、提升培训3000—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自贡市:
减轻水电气费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气费的中小微企业及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仓储物流业的个体经营户,可向水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免收滞纳金。
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租金全免、2020年3月租金减半,疫情期间申请解除租约不作违约处理。鼓励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等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减免金额给予10%的财政补贴,对单个业主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500元/人一次性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受疫情影响的我市企业,员工在1000人以下的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强化就业培训服务,推进“网上招聘”“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打造“招聘服务不打烊、技能提升不停歇”的线上服务模式。对疫情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缴期内不影响参保职工待遇享受,不影响职工个人诚信记录。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5%。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推动10亿元“提升贷”扩容扩面落地落实,“提升贷”合作金融机构将现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下调为10%,全部免除承办单位0.5%的手续费。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人行市中心支行专项安排不低于3亿元的低成本再贷款、再贴现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相关贷款和满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罚息。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非因主观因素造成贷款逾期的,人民银行应免于对其征信处理,银保监部门适度放宽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标准。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超过监管要求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为保障疫情防控领域企业的融资需求,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以订单、机器设备等抵质押方式为补充,用好用活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及无还本续贷等金融产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确保及时到位。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下浮15%,新增贷款利率按现行利率再下浮15%。鼓励辖区政策性银行和国有银行向上争取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同时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含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和信用贷款,市财政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支持企业恢复扩大产能。鼓励各区县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力创造条件灵活有序组织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实现10%以上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以上资金奖励,对同比增长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量前30强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对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展览会,在省上对展位费、国(境)外场租费等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补助30%。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的购置展位费用,按照实际参加展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指导帮助受疫情影响无法履约的外贸企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轻疫情带来的损失。加大对我市外经贸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融资贴息力度,在原有基础上提升10%,贴息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承担。
攀枝花市:
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由市、县(区)政府对物流费用给予50%补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和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按减免租金额的20%给予补助。
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财政补助外,市、县(区)财政按减免租金的50%给予补助。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
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单户企业市、县(区)财政给予相应损失分担。鼓励县(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发生风险损失的,市、县(区)财政按损失金额给予相应补助。
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实现“升规”并经认定的企业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坚持生产、有序组织复工复产的规上工业企业,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相应奖补。对具备条件新上、转产生产疫情防控医用器材、个人医用防护用品、医用钒钛新产品、中药材保健品等相关物资产品的中小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一企一策服务,对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的,按相关政策进行补助。
遂宁市:
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实施企业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落实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指导帮助受疫情影响无法履约的外贸企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轻疫情带来的损失。因疫情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申请减免;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经县(市、区)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妥善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加大对重要医用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以及生产、供应衣食住行相关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展期贷款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且有发展前景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减免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协调银联落实对辖内收单机构的疫情防控专项优惠政策。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支持防疫物资储备、医疗救助、防疫等相关企业争取应急贷款。各级财政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展期1年还款,展期内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
保持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引导上市(挂牌)公司依法依规披露疫情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防范借机炒作、曲解政策等行为。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渡过难关。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推进受疫情影响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减免在四板市场挂牌的卫生健康服务类企业挂牌融资手续费。
延期交纳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水电气费的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交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交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
支持减免中小微租户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视情况免收1—3个月房租(或租期顺延1—3个月),疫情期间申请解除合同不扣违约金。鼓励大中型商场、市场运营方、个人物业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支持各地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简化政府采购程序。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促进大数据应用推广。深入实施大数据行动计划,促进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积极推广“四川群防快线平台”,实现疫情申报、防控、问诊等线上服务。利用省大数据中心下发数据,开展数据收集分发、筛选排查等相关工作。
加强城市智慧服务。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用,提供7×24小时服务,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对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内的有效投诉即接即办。建设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四级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预约办、代理办”,便利群众办事,避免人员聚集。在2020年3月31日前,邮政寄递发票暂免收取邮寄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领取发票、办理发票增版增量等予以优先办理。
资阳市:
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对2020年3月1日前复工的工业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5%予以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2020年3月1日前,经各县(区)审核同意,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复工复产工业企业,市财政按每户3—8万元予以补贴,用于支持企业防控体系建设。
贡献奖励。市财政对在一季度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业、服务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新升规模(限额)工业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10万元/户;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万元/户,入库税金300—500万元的企业10万元/户,入库税金100—300万元的企业5万元/户。
租金减免。对承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疫情期间申请解除合同不扣违约金。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予以补贴后,市财政再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20%予以补贴,每个基地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市财政对减免租金的业主按租金实际减免额的3%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区)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损失分担,在省财政按照县(区)政府实际承担损失额的50%补助后,市财政再按实际承担损失额的20%予以补助。鼓励县(区)政府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省财政按县(区)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予以补助。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0.5个百分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还贷的经审核认定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鼓励通过“资阳金融”微信公众号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线上快速融资对接平台。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利率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利息补贴。对纳入国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管理,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企业,在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予以补贴后,市财政再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5%予以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市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市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县(区)政府按照担保金额的1%予以担保费用补贴,在省级财政按照县(区)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补助后,市财政再按实际补贴额的20%予以补助。
税费减免。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采购支持。采取预留预算、消除门槛、价格扣除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力争2020年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比例达84%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小微企业按其产品报价的90%—94%与非小微企业竞争。大力推行“政采贷”,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
投资倾斜。积极争取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我市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
培训补贴。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4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社保办理。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经认定生产经营困难,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继续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核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保险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维护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眉山市: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申请时前6个月企业及职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给予吸纳就业和创业补助。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受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财政按35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聘请专业老师,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直播职业培训理论课程的,完成规定4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30分钟,经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审核,按500元/人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组织企业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收费培训课程,按培训成本给予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税务系统关于疫情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因疫情受到影响的,可依法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后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延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6个月。特困企业原则上允许申请二次缓缴,总缓缴期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期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2020年12月。
减免租金。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县(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电费补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疫情期间落实防控措施后恢复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根据用电量,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一定电费补贴。
建立供应链及进出口贸易应急机制。围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商贸流通等重点行业,稳定公路、铁路等物流通道。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纠纷以及新签订的订单,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服务,降低贸易风险。
实施专项再贷款政策。对我市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符合规定用途的资金需求,由相关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给予支持,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3.15%;在中央财政对企业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50%的基础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的30%贴息。
加大信贷支持。综合运用窗口指导、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等措施,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使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及时满足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优先优惠办理贴现、再贴现。各银行机构对符合信贷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要合理增加授信额度,提升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对其中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减免逾期利息等救助措施。
降低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对续贷或展期贷款,在协商基础上,应对其利率给予合理下调;运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得超过3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续贷造成贷款损失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损失额给予20%损失分担。融资担保公司疫情期间为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费率降至1.8%,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补贴企业0.5个百分点担保费用。
加强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改进服务方式,主动对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压缩办贷时限;要加强对企业培训指导,创新更多线上金融产品,加大线上服务力度;要实事求是做好疫情期间企业征信保护,对疫情期间道路封闭、无法开工等原因导致还款存在困难的企业,暂不纳入贷款违约客户名单,对已经上报征信系统的,要通过“机构说明”和“信息主体声明”等途径给予妥善处理;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引导企业实现多元化、低成本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担保额度,优化服务流程。
及时兑现专项扶持资金。加快兑现《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7号)、《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中明确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兑现;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以及为疫情防控发生公益捐赠支出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给予扩产扩能项目补助。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防疫物资和设备。符合条件的,在省上给予设备投资额50%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再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加大项目投资。补齐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短板。加快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重点卫生项目建设,增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加快智慧卫生系统及相关项目建设,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发展体系,加大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力度。
补助重点项目防疫经费。对经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2月15日前复工开工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一次性防疫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防疫防控支出。对2020年2月9日(含当天)前复工开工的省、市重点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补助;2020年2月10—15日复工开工的省、市重点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其他项目补助政策由当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和处置医疗废弃物的项目,主动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优先配置生产要素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后补手续。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项目办理高效有序。
内江市:
支持企业科学有序复工复产。安排市级工业、服务业、农业发展资金对达到疫情防控要求后有序复工复产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
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及时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及时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减免企业税费。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纳入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库和疫情防控餐饮保供企业库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适当减免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倡议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各县(市、区)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当补贴。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2月末、1季度末、6月末和12月末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确保融资成本降低。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贷和展期贷款利率不高于原利率,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推进新发放贷款利率使用LPR,引导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社会融资成本下行。
用好用足用优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人民